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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长期看涨签购房合同后一会不卖一会卖,法院:合同已解除,卖方应按约双倍返还定金降万没

了长期看涨签购房合同后一会不卖一会卖,法院:合同已解除,卖方应按约双倍返还定金降万没

在一线城市,业主退房,买卖房屋确实是一件“人生事”,8成首付,买卖双方都应该慎重决定。无论是购置一手房还是二手房,二手房降价百万,都会涉及到支付定金的问题。

近期,甚至个别楼盘准备启动分销!曾经最火热的深圳楼市到10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房购房纠纷。卖家在签订合同、收到定金后,二手房月成交量才800套多一点,以各种理由试图解约。在买家同意解约后,目测这个月的成交量又要创新低。深圳二手房成交量,卖家觉得解约代价过,5000套是荣枯线,又追着买家继续履行合同……让人哭笑不得。如此任性的行为,现在的成交量是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有人抛售房产,法院是如何评判呢?已支付的定金如何处理?

卖家任性悔约,就一定有人会接盘,买家诚恳挽回未果

今年年初,没有接盘房产的人,刘先生为了改善全家的生活条件,准备购房,不久他就看中了黄女士的一套房屋,多次看房后,双方于今年1月底,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若黄女士违约不出售该房,则应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若刘先生违约不购买该房,则已支付给黄女士的定金不予返还,并约定双方于3月30日前,前往房屋中介签订正式的网签合同。刘先生按照约定,于签订买卖协议当日向黄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0元。

本以为购买到了心仪的房子,坐等装修入住的刘先生没想到,买卖协议签订的几天后,黄女士突然反悔,以各种理由不愿继续履行买卖协议。

2月6日,黄女士和刘先生发生了如下对话:

黄女士:不好意思,家里老人身体不好,没办法,这房子不卖了,实在不好意思。

刘先生:阿姨,我是诚心买您房子的,为了孩子上幼儿园,马上要报名,我最近到处借钱,我家里也有80岁老爷爷,不能说老人身体不好就可以任意违约。

而此时,了解到情况的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也从中劝和,希望黄女士能够继续履行协议,黄女士却依旧拒绝,通过短信方式向刘先生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刘先生发现问题严重,先后多次与黄女士沟通,言辞恳切,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但是黄女士态度坚决,还要求刘先生提供银行账号,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2月8日刘先生和黄女士再次沟通:

刘先生:“阿姨,我还是想跟您沟通下。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您宁愿违约也不愿意卖给我们。您还有什么顾虑的地方?可以跟我们说,我们也综合考虑下适当可以满足您的要求,我是不希望弄得家都不愉快,更不想走法律程序,您有任何顾虑、要求随时跟我说说。”

黄女士:“我儿子不同意卖,对不起了。”

刘先生:“我相信他也是经过慎重考虑才做的决定,也是知道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既然你们做出这个决定,我们同意您的决定。”

黄女士:“你给我一个银行账号,我把钱给你转过去”

2月20日,刘先生从案外人处以每平方米高于黄女士房屋出售单价3000元的价格,购置了同地段面积相当的房屋。

卖家嫌违约金太贵 又想继续出售

原来以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尘埃落定,然而过了十多天,思来想去的黄女士又改变了主意,愿意出售房子,理由是凑不出违约金。

2月24日,黄女士找到刘先生,两人发生如下对话:

黄女士:“你要求赔偿20万元,这个费用我们竭尽全力在凑,可还是没有办法凑到那么多。所以我们商量下来这房子还是如约卖给你。”

刘先生:“阿姨,我郑重和您说一下,当初我们第一眼就相中你家房子,非常诚意买下来,您现场涨10万,我们答应了,回去我筹钱给您凑首付,结果您突然给我说不卖了,我们那么无助打电话挂掉,发微信不回……”

黄女士:“我现在考虑下继续卖给你。”

此时刘先生也不乐意了,好不容易看中了一套房,付了定金,买卖房屋又不是儿戏。他提出,将所有的一切交由法院判断。

刘先生:“您之前反复无数次不肯卖房子。我不可能一直坐着等你来宣判我的人生和生活。我不想跟这样一个反反复复违背契约精神的人再沟通了,这种事不是儿戏,您每一次都是各种借口,想怎样就怎样?我们交给法院去判断吧。”

时间到了3月底,装作没看到信息的黄女士单方面向刘先生联系称,其已按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约定,按时于3月30日前往房产中介处签订“网签”(即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通知刘先生按约前往上述地点签订“网签”。

刘先生此时已不愿为黄女士出尔反尔的行为买单。

3月29日,黄女士再次联系刘先生。

黄女士:为房屋买卖顺利进行,请你方按约于3月30日前往指定地点签订网签合同。

刘先生:您开始跟我说家里老太太不让卖,后来跟我说您儿子,我们都尊重了您的选择,也同意了,但您也知道是什么后果。我们法院见吧!

到此刻,黄女士仍不死心,在没有等到刘先生来房产中介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向刘先生寄送了书面通知,要求刘先生在收到书面材料1日内,主动与黄女士和中介联系去签订“网签”,并表示如果刘先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前往,黄女士将解除买卖协议,一切违约责任由刘先生承担。

最终,刘先生将黄女士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

刘先生认为黄女士擅自终止合同,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确认与黄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今年2月8日解除;并要求黄女士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黄女士辩称其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因刘先生未按约签订“网签”,违约责任在于刘先生,黄女士同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卖方应按约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同已经解除,但对解除的时间存在争议。根据现有证据和各方陈述,黄女士作为房屋出卖人,已在今年2月8日向刘先生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买卖协议、签订示范合同,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由黄女士以短信方式向刘先生发送。几经沟通,刘先生当日同意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结合后续各方就赔偿金额的协商过程,可知虽然刘先生、黄女士未就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影响各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审理中,各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本身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刘先生、黄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今年2月8日解除。

就是否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根据刘先生与黄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在双方于2月8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并非刘先生全然放弃追究黄女士的违约责任,否则双方完全没有必要就赔偿问题作进一步沟通。在今年2月24日双方就赔偿金额沟通无果的情况,黄女士向刘先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合同已解除,请求继续履行已无基础。

虹口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黄女士在签约后明确提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黄女士系合同违约方,故黄女士应按约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黄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今年2月8日解除,由黄女士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0元,并驳回了黄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反诉请求。

标签:购房合同 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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