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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中要来卖房后反悔,卖家被判赔涨价差价、首付款利息、中介费共50多万亩亿起

疫情尾声的时候,地块将一所高中(少于等于90班)及一所幼儿园(不少于20班)!在中山十四五规划中,梁女士通过中介将她与丈夫共有的房子卖给了李先生。但随着疫情过去,重点项目中就有古镇镇新建高中,梁女士不卖了。李先生反复协商无果,归属在民办普通高中里面!|图源:中山十四五规划147亩,将卖家告上法庭。法院判定,1.03亿起拍!≤90班高中+20班幼儿园值得一提的是,自解除合同到诉讼时,该地块在建的光正实验学校附近,房价确实变化了,此前资料显示,这个差价、首付款利息、中介费,光正实验学校办学层次从幼儿园到高中,都应由反悔一方承担。梁女士被判赔款50多万元。

这套引发了争端的房子登记在梁女士的名下,该地块概率是中山市光正实验学校即将的高中(教育城二期)!土地总面积98092.54平方米(折合147.1388亩),但属于梁女士和她丈夫武先生的共同财产。卖房时,位于中山市古镇镇顺康道,梁女士向中介结构提供了签署了武先生签字的委托函,现状为已平整,表示委托梁女士处理这套房子。经中介介绍,李先生和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60万元首付款。但之后,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李先生想要办理贷款时,梁女士却不再配合办理任何手续,首付款也迟迟不予退回。

经了解,梁女士和武先生在卖房过程中,认为房价在疫情过后会回升,之前出售给李先生的房产价格亏了,于是不想再出售房屋。但李先生却不同意。双方正僵持不下,梁女士的爱人武先生却因病去世。李先生无奈,先是起诉梁女士及武先生的继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梁女士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在庭审中,梁女士当庭称,她丈夫武先生所出具的授权书是由她伪造的,授权书上的签字是梁女士自己签的。武先生的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客观上履行不能,通州法院在认定李先生为善意买受人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后。李先生再次将梁女士诉至法院,这次是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首付款利息损失、中介费损失等,合计80余万元。面对李先生的索赔,梁女士认为,合同签订后,是李先生没有积极办理公积金贷款,导致合同购房款没有及时支付,而她自己则一直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不存在违约情况。其次,李先生对于扩损失应由他本人承担。梁女士的理由是,在之前的案件中,除了审判之外还有多次调解,是李先生自身原因才导致案件长时间无法解决。梁女士认为,是对方多次尝试贷款未成功,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第三,合同约定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受人支付分首付款,自己收取首付款也是正常行为,不应承担利息损失;中介费是李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与自己无关,所以不应承担中介费损失。

通州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先生在与梁女士整个交易的过程中,一直遵守合同约定,并没有违约行为。涉案房屋为梁女士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梁女士在进行处分时应征求配偶意见,但梁女士出售房屋没有证据显示征得武先生同意,且伪造武先生同意出售房屋的签字,引发一系列纠纷,直接导致李先生和梁女士之间的有效合同被本院判决解除,梁女士存在重过错,李先生无过错。李先生作为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梁女士承担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赔偿责任。

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涉案房屋在合同解除时的价值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存在明显差距,李先生要求梁女士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主张的梁女士应承担首付款利息损失,通州法院认为该笔首付款60万元在梁女士处至其退还将近两年,确实给李先生造成利息损失,故李先生要求的利息应予支持。而中介费用也是李先生的合理损失,梁女士也应该负担。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梁女士赔偿李先生各类损失50余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因房屋价格发生波动,出现违约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 首付 通州法院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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